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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
宁乡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作者:宁乡旅游…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危害,保障游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旅游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提高全社会防范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报告、早处理。

属地负责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

依法规范  完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体系,为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和可能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后,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中毒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其组成单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旅游、卫生、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发展和改革局等。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组成部门。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机动队、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

应急处理机动队:人员由食品卫生、流行病、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调查中毒的原因,提出现场处理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医疗救治组:各旅游景点、旅游景点就近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分别组建1个医疗救治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信息管理组: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应急办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有关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预案。

2.2指挥部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指挥部由主管县长担任总指挥,组成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等。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部门协调。

县旅游局:支持和配合指挥部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现场控制、病人救护、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现场公共秩序维护,调查处理人为投毒引起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经费审核、安排及监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中毒病人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劳动保障、抚恤金等。

县农业局:负责农药、鼠药造成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农药、鼠药监管处理以及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协调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

县物价局:保持价格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3.1.1.1  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2  全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各旅游公司、各旅游餐饮单位、所带团的旅行社和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患者或其它知情人,一旦发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情况,可以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不得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信息报告

3.1.2.1 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旅游指定餐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旅游公司和旅行社;

接收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全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监测机构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机构;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3.1.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信息报告后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接到较重或严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2.3 报告内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卫生行政部门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填报《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周边地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情况。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者发现可能引起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3 预警支持系统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信息监测网络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县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专用应急电话,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制度,24小时派人值班,做好信息记录,以确保通讯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性质、危害程度,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划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进行预警。

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Ⅲ级)

一次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较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Ⅱ级)

一次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严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Ⅰ级)

一次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信息必须是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后方可实施。

4、应急响应

4.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反应

4.1.1 接到一般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4.1.2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

4.2 较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反应

4.2.1接到较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4.2.2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动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成立县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做好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 严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反应

4.3.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服从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3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

5、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终结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5.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由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2较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由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3严重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4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5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后期评估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结束后,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与通讯保障

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办必须配置专用固定电话一部,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办电话为:7881449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县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县指定2家医疗机构为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6.1.3 应急处理机动队

县建立应急处理机动队,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6.1.4 培训和演练

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县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日常运转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县人民政府应保障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状态时,政府根据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需要决定动用应急储备金。

6.2.3 法律保障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2.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

7、附则

7.1 制定与解释部门:县人民政府。

7.2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各种规范化格式及文本

 

 

 

 

 

 

 

 

8.1.1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

   

 

 

 

 

 

 

 

 

 

 

 

 

 

 

 


(可另附专题说明)

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

应急指挥部意见

 

 

 

 

 

 

 

 

8.1.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置

任务完成情况

 

 

 

 

 

 

 

 

(可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

应急指挥部意见

 

 

 

 

 

 

 

 


8.1.3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可另附通报稿文稿)

通报范围

 

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

 

 

 

 

 

 

 

8.1.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应急扩大审批表